如果安华可以在赛夫疑点重重的供词下被检察署控以《刑事法典377条文》提控肛交;为何人证(自己承认)物证(性爱光碟)具备的蔡细历在口交之后可以“逍遥法外”?
按照马来西亚刑事法典377(A)条文,任何人与另外一人发生性关系,并将阳具插入对方的肛门,或是嘴巴,被视为肛交或口交,是违反自然的性行为。
既然纳吉强调“一个马来西亚”不是空洞的口号,那就请他向全国人民解释:为何国会反对党领袖是“违反自然”,自家的国阵总协调却是“合乎自然”?